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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时间:2022-03-30 10:21:45     作者:考研招生在线

【公告】华东交通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为统筹做好我校疫情防控和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1〕2号)、《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4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做好疫情防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保障考生和涉考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操作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严明招生纪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三)坚持科学选拔。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四)坚持全面考查。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突出对考生思想品德、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

(五)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到尊重考生,服务考生。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办校办、宣传部、纪委机关、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研工部)、计财处、后勤中心、网信中心、医院和各招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负责统筹、协调疫情形势下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开展。

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分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小组和复试录取工作督察组。其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办校办、宣传部、纪委机关、保卫处、研究生院、后勤中心、医院和各招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负责复试录取过程中重大与应急事件的处置与管理;复试录取工作督察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委机关、研工部主要负责人、纪委监督检查室及各招生单位纪检委员构成,负责对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学校各招生单位须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与监督。

(三)学校各招生单位按学科(专业)成立1个或多个平行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责任心强、为人公正、科研教学经验丰富、外语交流能力较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应为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设组长1名,至少要配备1名现场记录工作人员。参加复试工作的复试小组复试前在本单位纪检委员的监督下抽取产生,在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复试考核。

三、招生计划

(一)学校各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在录取过程中,招生单位可根据实际生源情况对本单位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做调整,但需报研究生院备案。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计划的招生单位,学校将收回计划并根据全校生源情况对计划进行重新调整。

(三)下达至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均包含推免生,不包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由研究生院根据生源情况统一调配。

四、复试时间

学校依据教育部规定的复试时间安排,由研究生院组织协调、各招生单位统筹安排,根据一志愿上线情况,有序分阶段分批次安排复试。原则上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工作应于4月15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录取工作应于4月30日前完成。

(一)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则视为复试不合格:

1.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

3.报名、初试、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政审不合格。

5.未达到学科(专业)提出的其他复试合格要求。各学科(专业)可依据本学科特点,提出其他复试合格要求,但须于复试前对考生公布。

(二)复试合格考生是否录取应以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分开排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单独排名),各招生单位根据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招生计划及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入学考试总成绩相同者,按初试成绩高低排名。

(三)各学科(专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未经复试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四)复试结果将由我校各相关招生单位及时公布,录取时分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按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五)被我校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学校将及时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里设置为“待录取”状态,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点击“接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我校“待录取”信息,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六)全日制定向委托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需在复试时提供在职工作证明。拟录取的定向就业考生须在拟录取后一周内提交经定向就业单位同意的《定向就业申请表》。

(七)我校除支教生以外,原则上不再同意其他考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应于录取报盘前提交学校审核,录取报盘结束后按教育部规定不再予以办理。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八)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九)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将公示10个工作日。

(十)对任何阶段被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隐瞒重要信息或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十二、相关费用

参加我校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的考生无须缴纳费用。

十三、复试纪律要求

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

(一)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确保复试录取工作政策透明、程序规范、操作公开,营造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招生监督电话:0791-87046600(研招办)、87046566(校纪委办公室)。

(二)实行责任制度。各招生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复试录取程序、要求进行操作,加强对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人员的遴选、培训和管理,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实行回避制度。本年度直系亲属关系或利益相关的人员必须回避复试及录取等相关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准确、规范、充分、及时地公开招生信息,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对所公开的信息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

(五)实行复议制度。各招生单位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考生复试结果负责,须在复试录取实施细则中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保证考生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对投诉和申诉反映的问题,招生单位和复试小组应认真核查复议,并按时将复议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六)严肃考风考纪。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各招生单位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内容如与国家发布的有关2022年招生文件精神不符,以国家招生文件为准。

(二)本办法若有新的规定或补充,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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