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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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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时间:2021-10-14 09:30:08     作者:考研招生在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第三条 我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坚持以新时代公安工作新需求、新发展为牵引,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立德树人、服务实战的办学理念,坚持现代化教学、实战化训练、信息化主导、国际化引领的办学思路,面向全国公安机关和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培养移民管理、特种警务行动与战术、公安政治工作、数据警务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努力打造新型警务人才培养和新质警力生成基地、公安创新能力建设高端平台、国际执法合作交流主阵地、安全领域重大战略问题国家级智库。同时,面向社会培养消防、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服务。

第五条 我校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军队指挥学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警务、法律、资源与环境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覆盖法学、工学、军事学三个学科门类。其中,公安情报学、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军队指挥学是河北省重点学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我校常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处。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军队指挥学,以及警务、资源与环境,详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

第九条 我校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公安部下达为准。

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为277人,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116人、全日制专业学位120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41人,供参考。

针对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录取女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条 我校继续编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最终以教育部下达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继续接收全国高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接收学科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军队指挥学6个一级学科。另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2年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章程》。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之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六)无国家法定考试违规作弊记录,在校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处分,工作期间无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七)定向就业类型考生,报考前须经工作单位同意,复试时由工作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就读意见等。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5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标准(见附件2);

(四)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见附件3、4)。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0年8月31日前参加工作);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7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四)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军队指挥学4个一级学科和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以下合称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定向就业的,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5年9月1日以后出生);定向就业的,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7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二)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见附件5);

(三)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六章 报名与审查

第十七条 考生应当按照《管理规定》《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有关要求进行报名。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照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网上公告有关要求进行报名。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确定和公布。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网上报名信息。

第二十条 考生报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报考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定向就业”类型。

(二)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

第七章 初试

第二十二条 初试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至26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初试科目、考试范围、参考书目等详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课考试大纲》。

第八章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含推荐免试生),应参加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具体组织实施时间及安排以公安部通知为准,参加人员名单由我校研究确定。

政治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体检的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进入复试环节,不予录取。

第九章 复试

第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研究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复试录取办法等,提前在我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研究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要求。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测试、心理素质测评等。

复试前,我校对考生的报名材料原件以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十章 调剂

第二十五条 我校根据复试录取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以及调剂工作办法(包括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等),并受理符合基本条件考生的调剂申请。

对于未完成的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申请调剂考生应当符合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并且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合格。

第十一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六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复试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章 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九条 定向就业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工作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非定向就业学生的档案应当转入我校,定向就业学生的档案不转入我校。

第十三章 复查

第三十一条 我校在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十二条 我校在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四章 毕业就业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学科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

第三十五条 我校公安学科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其中,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自主就业,主要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以及创业等形式实现。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地点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在校硕士研究生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我校各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学术学位和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脱产学习,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实行学校和警务实战部门合作培养模式,第一至三学期每学期集中授课8-10周,其余时间在学校或实践基地等开展课程实践、专业实践,并撰写学位论文。

第三十八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为80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500元/学年。

第三十九条 我校建有完善的研究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渠道,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参考标准如下:国家奖学金20000元/学年,学业奖学金一等12000元/学年、二等8000元/学年、三等4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6000元/学年,具体执行以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有关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或开展辅导培训,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监督举报电话:(0316)2068376,电子信箱:jcdxjw@sina.com。

第四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邮政编码:065000;

(二)咨询电话:(0316)2067568;

(三)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cppuyzb@163.com;

(四)学校网址:http://www.cppu.edu.cn;

(五)学校微信公众账号: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第四十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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