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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2023考研复试分数线

时间:2023-04-18     作者:考研招生在线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选拔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按需招生,宁缺毋滥,确保我校硕士招生选拔质量。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对学校的复试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部署和监督检查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院系的复试考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召开学院所有复试教师工作会议,进行复试工作培训,使复试教师了解复试办法、明确复试要求和工作责任、掌握复试方法和流程,保证质量;负责对所有复试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教育,复试工作人员须对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复试小组名单、考生分组情况、考生成绩、考生个人信息等保密;负责组织本学院复试试题的命制;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须由学院统一妥存备查;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复试考生数量,按需成立复试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对考生评分标准须严格统一。

(四)复试小组成员由复试小组组长选定,成员人数至少五人,其中至少需有一名熟练掌握应试考生相应语种的教师参加外国语的复试工作(视需要可适当增加人数,也可约请相应外语教研室的教师参加),并需另指定一名秘书记录本小组考生复试问答情况,复试记录连同复试结果经复试组长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备查。每个复试小组设联络员一人,负责联系候场考生、测试音视频、审查材料等工作。

(五)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名单、专业复试小组名单、其他工作人员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备查。

(六)学校成立由纪检人员组成的复试监督小组,对各学院的复试程序以及学校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研究生教学督导随机巡查各复试工作组。

三、复试准备及要求

渤海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采取线下与网络远程线上复试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及安排如下:

(一)认真阅读教育部相关文件和学校通知

考生须认真学习《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复试安排和要求,及时查阅我校发布的相关招考信息。

(二)做好网络远程复试软硬件等准备和测试

1.网络复试平台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研究生招生远程复试系统”为主选平台。系统使用说明详见 。

2.钉钉、腾讯会议或其他为备用平台,因考核内容不同,各招生学院网络复试备选平台所需设备可能会有所差别,具体以各学院通知为准。

3.设备及环境要求

(1)我校采用双机位面试:“第一机位”,即用于面试的设备,1台笔记本电脑或者台式机+摄像头+麦克风+音箱,用于采集考生音频、视频,位于考生正前方。“第二机位”,用于监控面试环境的设备,1部手机或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须配有摄像头),位于考生侧后方45°,确保考生考试屏幕能够清晰地被复试专家组成员看到。效果图如下。

(2)模拟测试:请考生提前安装并熟悉相关测试平台的使用方法,确保网络畅通和设备正常运作。我校将提前组织演练,请考生及时关注各招生学院相关通知。

4.网络复试考场规则

(1)考生应尽可能选择独立房间独自参加网络远程复试。复试全程,房间必须保持安静、明亮、整洁,只允许考生一人在面试房间,复试期间严禁他人进入考试独立空间,否则复试无效。除复试要求的设备和物品外,复试场所考生座位1.5米范围内不得存放任何书刊、报纸、资料、电子设备等。“双机位”涉及的硬件设备的电脑桌面以及手机不得存放考试相关的电子资料。复试开始前,考生应当配合考务人员做好身份识别和信息比对等工作。考生应当根据考务人员的指令,手持摄像头,环绕360°展示本人应试环境。

(2)考生必须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网络远程复试,主动配合身份验证核查,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3)考生提前测试设备和网络,须保证设备电量充足、网络连接正常。考试进行中须关闭移动设备录屏、音乐、闹钟等可能影响正常复试的应用程序。请考生提前按报考学院要求做好准备,并在提前开展的在线报到过程中配合测试。如有困难,及时向学院反映,做好沟通。因网络或设备故障中断的应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由现场复试小组确定继续、重新或者终止复试。

(4)请考生全程正面朝向摄像头,保证头肩部及双手出现在视频画面中间位置,不得佩戴耳机。

(5)复试内容属于国家秘密,考生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对网络复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和截屏,复试内容不得向第三方传播或寻求帮助。

(6)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