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科目:国际法、行政法、海洋法
内容结构:国际法40%,行政法30%,海洋法30%。
国际法
一、总论
考试内容
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国际法的发展、学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领土;国家;个人、国家责任。
考试要求
1.理解国际法的作用、有关国际法效力依据的学说、国际法的历史其发展趋势。
2.掌握国际法的渊源,如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等;理解国际法渊源的位阶与强行法问题。
3.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如国际法、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领土、国家的要素、国家责任、国籍、引渡、庇护等。;
4.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责任等。
5.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掌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6.了解国家的类型,掌握国家的构成要素、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管辖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理解我国对于国家豁免的立场与实践。
7.理解国际法上承认的特征和方式等,掌握有关国家承认的性质学说和国家承认的效果,掌握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等。
8.了解领土和领土主权,掌握国家领土的组成、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国家的边境制度;理解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及中国的利益。
9.理解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掌握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理解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难民有关的法律问题,掌握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的制度内容。
10.理解国家责任的概念与性质,掌握国家责任的构成、免除、形式、履行,关注国际责任的新问题。
11.关注新形势下出现的国际法问题,并运用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予以分析。
二、分论
(一)条约法
考试内容
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生效和暂时适用;条约的保留;条约的遵守与适用;条约与第三国;条约的解释和修订;条约的终止与无效。
考试要求
1.理解条约的概念、特征、名称和分类。
2.理解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加入、登记与公布等。
3.理解条约的生效、暂时适用和有效期等问题。
4.理解条约保留的定义,掌握条约保留的范围、条约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5.理解条约的适用,掌握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冲突时的适用规则等。
6.掌握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条约为第三创设义务和权利的条件。
7.理解条约解释的含义、主体、原则和方法。
8.理解条约的修正和修改;
9.掌握条约终止的原因和条约无效的理由。
(二)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考试要求
外交和领事关系;国家的外交机关;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
考试内容
1.了解广义和狭义的外交关系、领事关系,理解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2.理解国家的外交机关,掌握使馆的职务、使馆人员的派遣、外交使团等。
3.理解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与理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终止,掌握使馆、外交人员、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4.了解领事人员的构成、领事的派遣与接受,掌握领事馆、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