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2009-综-34,2009-综-35  | 契约  | 买卖契约:“质剂”,“质人”管理。注意:质: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券;“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  | 
借贷契约:“傅别”。  | ||
婚姻  |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
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
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例外: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
继承  |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 |
汉  | 专卖  | 盐铁酒专卖  | 
对外  | “丝绸之路”;互市。  | |
唐  | 契约  | 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  | 
婚姻  | 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  | |
继承  | 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  | |
专卖  | 盐茶酒专卖  | |
对外  | 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 |
宋  | 契约  |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  | 
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 ||
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 ||
继承  | 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 |
2、南宋绝户继承: 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 官府1/3。  | ||
明  | 婚姻  | 义绝新解。教令权和主婚权 | 
清  | 废除匠籍  | 贱籍豁免为良明确典、卖。独子兼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