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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2.“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3.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
4.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5.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6.行商由所在地征收三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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